一、總則
(一)目的和依據
為了保障學校和教職工的合法權益,規範學校的聘用關系,建立和完善適應學校發展的人員聘用製度🏧,根據《上海市事業單位聘用合同辦法》(滬府發[2003]4號文)精神🥱🪁,結合我校實際🚴🏿♂️,特製定本辦法。
(二)適用範圍
學校與其受聘人員建立聘用合同關系的,適用本辦法。
(三)聘用合同定義(含訂立形式🤾🏿、原則)
1.聘用合同是指學校與受聘人確立聘用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2.聘用合同以書面形式訂立🕋。訂立和變更聘用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3.聘用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聘用合同規定的義務🧑🏽🎓。
二😩、人員聘用
(一)聘用方式
學校根據核定的編製數額和崗位聘用各類人員🕢,可以優先在學校現有教職工中聘用🧑🏽🎨🧛,也可以面向社會公開招聘。
(二)聘用程序
聘用程序按照學校製定的招聘教師和其他人員的相關規定執行。
三、聘用合同的訂立
(一)聘用合同的基本內容
聘用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1.聘用合同期
2.崗位及其職責要求
3.崗位紀律
4.崗位工作條件
5.工資福利待遇
6.聘用合同變更和終止的條件
7.違反聘用合同的責任
除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試用期、培訓和繼續教育、解除合同提前通知時限等條款。
(二)聘用合同期
1.聘用合同期限分為首聘期和續聘期。首聘期是指學校與新進教職工簽訂的為學校工作最低服務期限。續聘期是指學校現有教職工聘用期滿後與學校(或委托用人部門)重新簽訂的聘用合同期限。
2.新進教職工首聘合同期一般為一至三年。享受學校提供安家費待遇的高層次引進人才🍡,首聘期根據學校提供的安家費數額予以確定。新進教職工的聘用合同期限以學校與其簽訂的首聘期為準,在首聘期內,各用人部門與其簽訂的聘用期僅是崗位任務合同期限🐅,即聘崗後應完成或承擔的崗位任務指標的期限👨🏻🏭。
3.續聘合同期限一般為一至三年。
4.聘用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內🙍🏻♂️✋🏿。聘用合同期限不滿6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滿6個月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超過1個月🌕;滿1年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超過3個月➛;滿3年的,試用期不超過6個月◽️。
受聘人員為大中專應屆畢業生的®️,試用期可以延長至12個月🔳🐃;試用期超過6個月的,聘用合同期限不少於3年。
5.聘用合同自雙方當事人簽字之日起生效。
6.聘用合同期滿🚭,符合續聘條件的🙇🏽♂️,經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續訂聘用合同,續聘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
7.對在本校工作已滿25年,或者在本校連續工作已滿10年且年齡距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已不足10年的人員,若未被校內各部門續聘👨🏽,符合學校內部待聘條件的可轉入學校人才交流中心簽訂待聘協議。
四、聘用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一)(聘用合同的過失性解除)
受聘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校可以隨時解除聘用合同,並書面通知受聘人員: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本崗位要求的;
2.連續曠工超過10個工作日或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20個工作日的💳;
3.未經學校同意,擅自出國或者出國逾期不歸的;
4.違反工作規定或者操作規程,發生責任事故👩🏼🦱,或者失職、瀆職,造成嚴重後果的;
5.嚴重擾亂工作秩序,致使本部門🕵️♀️、其他部門工作不能正常進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聘用合同的非過失性解除)
受聘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校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應當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員:
1.受聘人不能履行崗位職責,年度或聘期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
2.受聘人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學校另行安排工作的🦯;
3.受聘人員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學校調整其工作崗位的🏂;或者雖同意調整工作崗位👨🏻🚀,但到新崗位後考核仍不合格的;
4.聘用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聘用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聘用合同達成一致的🎋。
(三)受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校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1.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醫療期內🪢;
2.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及哺乳期內;
3.因公負傷👃🏻,治療終結後經勞動能力鑒定機構鑒定為1至4級喪失勞動能力者;
4.現有醫療條件下難以治愈的嚴重疾病或者精神病者。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可以隨時解除聘用合同🅿️🔽,並書面通知學校:
1.在試用期內的💌;
2.被錄用或者選調到國家機關工作的;
3.學校未按照聘用合同約定支付工資報酬👰、提供工作條件和福利待遇的🔊;
4.學校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製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工作的。
聘用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學校應當出具解除或者終止聘用合同的有效證明,並按照國家和上海市有關規定及時辦理社會保險關系封存或者轉移手續。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聘用合同終止:
1.聘用合同期滿的;
2.當事人約定的聘用合同終止條件出現的;
3.受聘人員退休、退職👩🏽💻🅰️、死亡的。
(六)聘用合同期或當事人約定的聘用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受聘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同時不屬於本辦法第四條第一款中第2、3🏊🏽、4🧘🏿♂️、5、6項規定的,聘用合同期限順延至下列情形消失🪆:
1.受聘人員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2.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的;
3.正在接受紀律審查尚未作出結論的;
4.屬於國家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五👦🏻、附則
1.由學校出資招聘🫳🏿、培訓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受聘人員🍌,學校可在合同中對服務期或違約賠償金作出約定,也可訂立專項協議🌭。合同當事人違約,應按合同或專項協議的約定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2.當事人因聘用合同發生爭議的👍🏻,依照《上海市事業單位聘用合同爭議處理辦法》規定處理🏃🏻➡️🕺🏻。
3.校辦企業及經濟獨立核算部門參照本辦法執行。
4.本辦法實施前,根據學校有關規定訂立並已生效的聘用合同,本辦法實施後,聘用當事人應當繼續履行🧘🏼♂️。
六、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滬海院人字(2004)121號文《上海海運學院聘用合同辦法》廢止。
七、本辦法由學校人事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