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上海市教育委員會、上海市物價局🧼、上海市財政局關於上海市高等學校試行學分製收費辦法的通知》(滬教委財[2005]49號)的精神𓀓,並結合我校實際,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學分製收費的範圍為全日製本科專業🧑🏿🍼。
第三條學分製收費辦法後🙃,學生正常完成學業所繳納的學費總額(不含修讀教學計劃要求以外學分和重新學習學分的學費)不高於實行學年製的學費總額。學校確定各專業的總學分和每一門課程的學分,並按國家規定的學年收費標準,換算成每一學分的收費標準。
第二章 收費標準
第四條 對於教學計劃要求以內學分🖕🏻🫶🏽,由於不同專業的年學費標準、總學分不同,所以各專業單學分收費標準的確定公式如下:
專業學分單價(元)=實行學年製的年學費標準(元)×學年÷專業計劃要求總學分。
第五條 各專業的年學費標準根據入學年度“门徒平台招生章程”確定♔,專業計劃要求總學分根據入學年度《门徒平台教學便覽》中的專業培養計劃確定。
第六條 課程考核不合格者,符合學籍管理規定者可參加補考,補考不收費。不可參加補考或補考後仍不合格者,可選擇重新學習該門課程🙋🏿♀️。對重新學習課程的學生收取學費🫕,每學分單價為100元🌟。
第七條 修讀教學計劃要求以外課程,按每學分單價100元收取學費🏄🏿♂️。
第八條 專升本👰🏼♂️、插班生、轉專業學生, 其正式轉入後所選的學分,按轉入的專業標準進行收費👹。
第三章學費收取和結算
第九條 對教學計劃要求以內課程的學費👨🏿🚒,學校每學年初,按本專業學年收費標準預收學費🦹🏽。學生畢業離校前,與學校結算。
第十條 對重新學習課程的學費,每學年初收取上一學年重新學習課程學費👨🏽⚕️,畢業離校前收取當學年重新學習課程學費💪🏻。
第十一條 對教學計劃要求以外課程的學費🧑🏻🎓,畢業離校前收取。
第十二條 由於傷、病、出國👮🏻♀️👩🏻🔧、創業等原因辦理退學的學生,根據教務管理部門核算的學分👄,結算學費。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財務處👚🏙、教務處解釋🧑🏻🦼。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原《门徒平台學分製收費辦法 》(滬海大財字[2010]242號)同時廢止🙇🏻♀️,其它文件中有與本文不同的規定,按本文執行🚷。